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除专利申请文件外,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视为未提出:

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未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

专利局应当将视为未提出的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