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备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