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被引用 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第2号四、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