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五条 专利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