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