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