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