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九年特种国债条例(1989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九年特种国债条例(198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中央单位、部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认购任务,由财政部分配。 地方单位的认购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分配。 对分配的认购任务,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