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九年特种国债条例(1989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九年特种国债条例(198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特种国债本金的偿还期为5年,从交款之月起满5年后一次偿还。 特种国债的利率为年息15%,从交款之月开始计息。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