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章 备案 第八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备案 第八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