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局国家民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2018年) (二十三)

(二十三) 加大少数民族医药政策扶持力度。逐步完善少数民族医药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改革少数民族医医师资格准入及执业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分类管理。继续实施好中医类别少数民族医专业医师资格考试,推动民族地区开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组织开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鼓励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通过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取得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少数民族医医疗活动。逐步推进少数民族药执业药师管理相关工作。完善少数民族医药医疗、药剂、护理等人员职称晋升和职务聘任制度。落实不取消少数民族药饮片加成和控制药占比不含少数民族药饮片政策。(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药监局)

积极发挥少数民族医药在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药品种按规定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中,要充分听取少数民族医药专家意见。将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医诊疗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医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鼓励民族地区提供和使用适宜的少数民族医药服务。结合少数民族医药特点,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医保局)

在少数民族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少数民族医药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和成果鉴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少数民族药部分的调整等工作中,要成立专门的少数民族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组织或者有少数民族医药专家参加。在评审、评估和鉴定活动的相关要求制定上,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医药的特点。(中医药局、科技部、卫生健康委、药监局)

中 医 药 局 国 家 民 委

发 展 改 革 委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 务 部

文 化 和 旅 游 部 卫生健康委

医 保 局 药 监 局

知识产权局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