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颁布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国中医药发〔2002〕36号)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 第三十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