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参照本规范执行。民族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范另行制定。 引用法条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