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 第二章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十六条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十六条 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实施中医治疗的,应记录中医四诊、辨证施治情况等。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