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 第二章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三条 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四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第十五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第十六条 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实施中医治疗的,应记录中医四诊、辨证施治情…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