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二章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七条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七条 第二章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七条 中医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中医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