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二章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六条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六条 第二章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六条 中医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相关标准、规范执行。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