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二章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