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二章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