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