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