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九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九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