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 第六条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