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 第五条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