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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三条 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四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第十五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第十六条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患者,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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