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严格审核企业申报的激励方案。对于损害国有股东权益或者不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激励方案,应当要求企业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