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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股票期权

第十二条 企业以股票期权方式实施激励的,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行权价格。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与激励对象约定股票期权授予和行权的业绩考核目标等条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和行权的有效期。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内分期行权。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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