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一般在3到5年内统筹安排使用,并应当在激励方案中与激励对象约定分期实施的业绩考核目标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