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2016年) (二十四)

(二十四) 明确主体责任。东北各省区党委和政府是推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责任主体,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更多从内因着眼、着手、着力,进一步提高认识、求真务实、精心组织、主动作为,团结带领广大干部群众,形成新一轮东北振兴的好势头,打赢全面振兴这场硬仗。要解放思想、振奋精神、攻坚克难、锐意改革,下大力气摆脱计划经济思维束缚,下决心破解体制机制障碍。要强化责任落实,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认真细化实际举措并一项一项予以落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按照好干部标准和“三严三实”的要求,着力加强地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大力选拔忠诚、干净、担当的优秀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把群众利益和民生改善放在突出位置,及时发现新情况,勇于解决新问题。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甘于奉献、勇于担当精神,充分发挥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北大荒精神等激励作用,大力宣传振兴成就和先进典型,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工人群众的积极性,广泛凝聚正能量,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东北振兴的良好氛围。驻东北地区的中央企业要带头深化改革,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地方振兴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