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2004年) 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2004年) 三、 三、 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 (一) 推进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二) 明确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 (三) 规范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原则上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四) 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