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2004年) 四、 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 (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2004年) (二) 四、 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 (二) 建立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工作移交制度。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结束后,原村民委员会应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主持。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党组织、乡级党委和政府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受理单位应及时依法处理。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