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工作的意见(2026年) (六)

(六) 依法收回消亡户承包地。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原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规定继承。承包方分立、合并的,应当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相关程序等由省级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