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