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