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被撤销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