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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公开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以下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众查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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