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