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派出机构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