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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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