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以下内容:

登记事项;

登记依据;

登记条件;

登记程序及期限;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

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