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登记申请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登记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开业、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