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