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