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