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