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