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