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