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