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