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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第三十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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